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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4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政策解读


  1、哪些情况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格被取消?

  答: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享受扶助金:(1)死亡的;(2)户口迁出本市的;(3)在境外定居的;(4)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5)独生子女康复的。如发现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冒领或者骗领扶助金的,责令限期退回,并注销其扶助资格。

  

  2、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子女以上不符合规定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答: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1)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六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六倍征收;(2)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六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六倍征收。

  

  3、不属于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的检查、治疗或服务对象自行要求超出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的检查、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由服务对象自行承担;服务机构擅自超出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的检查、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由服务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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