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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4日 星期
今年5月1日,我国第一个针对特许经营的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开始施行——
加盟圈钱陷阱能从此填平吗?

曹刚

  本报记者  曹刚

  今年5月1日,我国第一个针对特许经营的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施行。其中规定,特许人必须是企业,有成熟的经营模式,拥有至少2家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还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制度及备案制度。

  “条例”为何在此时出台?出台前,我国特许经营市场有什么问题?出台后,带来哪些改变与争议?记者近日采访连锁经营行业专家,聚焦特许经营市场的“前世今生”。

  前世:5种混乱现象

  上世纪90年代中期,特许经营模式登陆中国。

  短短10年间,它以“零费用加盟”“遍地黄金等你拿”“投入1万,月赚10万”等极富煽动性的宣传口号,在全国范围“攻城掠地”,成为炙手可热的商业模式。

  发展至今,我国的特许加盟品牌已超过2000个,数量位居世界第一;特许加盟店超过10万家,规模以每年50%的速度递增;从业者约200万人,覆盖服装、洗衣、彩扩、超市、便利店等60多个行业。

  “上海现有500多个特许品牌,其中100多个加入了我们协会。”上海连锁经营协会秘书长胡文章介绍,随着特许经营市场的连续升温,冒出一系列混乱现象,“2004年左右最混乱,国内接连发生多起高额诈骗案”。

  一些不法商家利用加盟者创业心切的心理,挖了不少圈钱陷阱。加盟者稍不留神,就可能上当受骗,血本无归。

  诱饵是“短期内收回成本”

  “投资5万元,回报50万元”“投资利润率超过100%!”诱人的广告比比皆是。为吸引眼球,大多数特许人在广告中掺杂了虚假信息。

  特许人惯用的诱饵是“短期内收回成本”——3个月甚至更短的时间内,就能收回数十万元投资,加盟者不用操心,每月等着收钱。

  包赚不赔,谈何容易?如此承诺,几乎全是忽悠。

  ■ 对策 任何加盟项目,都要经过一个基本的投资回收过程,才可能赢利。特许加盟不能保证赚大钱,靠它“一夜暴富”,更是幻想。

  样板店“顾客”是“托儿”

  很多加盟者签合同前,多长了个心眼:要求先实地考察,再见机行事。特许人带加盟者走进样板店,往往看到顾客盈门、生意红火。其实,有不少“顾客”是雇来的“托儿”。

  特许人摸透了加盟者的心思,提前“包装”几家加盟店,制造生意火爆的假象。加盟者误以为看到了美好未来,结果自己开店,却生意惨淡。

  ■ 对策 加盟者在决策前,除了看总店,还要自己随意选择几家加盟店实地暗访。不要去总部指定的加盟店,那很可能是特许人故意伪造的样板店。

  免加盟费是假,卖设备是真

  有些特许人高喊“免收加盟费和管理费”,暗地里却打着别的算盘——向加盟者兜售设备,一些产品滞销的企业常采取这种方式。少数公司一旦“圈钱”后便逃之夭夭,处于弱势的加盟者只能自认倒霉。

  ■ 对策 这种情况通常集中在洗衣、开咖啡店、彩扩等依赖大型设备的加盟项目。如果创业者发现机器的售价明显高于市场价,且购买机器的费用占了加盟费的大头甚至全部,就得提高警惕。

  合同模糊,加盟者吃哑巴亏

  不少特许人在授权时承诺,全部收购加盟者的产品,“有多少收多少”,但会在合同上加一笔,必须达到他们的产品标准。标准看似要求低,却很模糊。特许人常以“不符合标准”为由拒收产品,加盟者只能吃哑巴亏。

  还有些特许人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不具备资格的主体,如“办事处”。以后即便有问题,加盟者也投诉无门。

  ■ 对策 加盟特许连锁项目时,合同是保障权益的关键屏障,不能随便签字画押,必须仔细推敲所有条款。如果有条件,最好邀请专业人士协助把关。

  门槛很低,交钱就能加盟

  在邀请加盟者时,特许人经常急着说:“好多人排着队要加盟,赶快付定金吧。”只要有人愿意付加盟费,他们来者不拒。

  这类特许人片面追求门店数量,以为只要统一店名、服装和店堂布置,就算“特许经营”,不愿意或没能力在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上指导加盟者。此时,所谓的加盟者,更像分销商。

  ■ 对策 为了要求产品与服务的一致化,正规的特许人会严格审核加盟者的资格,包括资金、信用度、经营能力等。如果门槛很低,只要交钱就能加盟,多半有问题。与其随大流,不如选择门槛较高的项目,精耕细作,稳步获利。

  今生:“条例”施行后引发争议

  “混乱的原因之一,是法制不健全。”胡文章介绍,从1997年试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到2005年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都属于国务院的部门规章,缺乏法律强制力,无法保证特许经营规范发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后,我国的特许经营终于有法可依,特许经营市场期待重生。

  胡文章指出,“条例”的最大特点是“着重规范特许人的行为”。治理特许经营的关键,是管好特许人。这就是“条例”完善特许人的备案和信息披露制度,加重特许人的法律责任,甚至取消被特许人的条件、义务的原因。

  由此引发争议:“条例”是否过分针对特许人,过分保护了被特许人的权益?

  正方

  呼吁规范被特许人的行为

  本市一家特许经营品牌店的负责人称,加盟者也有不规范行为——有的拖延甚至拒绝缴费;有的在合同终止后,还继续使用特许人的商标,甚至窃取特许人的核心技术。“‘条例’中没有相应条款制约这些行为。在保护被特许人权益的同时,我们呼吁立法部门关注特许人的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位专家表示:“整部条例始终把特许人作为重点监控对象,但谁来监督那些恶意欺诈、盗取商业秘密的加盟者呢?这样的条例,可能会吓跑一部分想做特许经营的企业,甚至导致特许经营在中国逐步萎缩。”

  反方

  特许经营立法应有倾向性

  一家大型超市集团的负责人认为,特许经营立法属于“倾向性立法”——限制特许人的不良行为,维护属于弱势群体的被特许人的基本利益。

  商务部相关负责人解释,从国外的成功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规范特许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关键在于规范特许人的行为。因此,“条例”着重针对了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行为,突出保护了被特许人的权益,这符合中国特许经营的发展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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