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抛弃“用工双轨制” 傅 新 |
傅 新 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最近透露,针对几十家大型国有企业的调研发现,几乎所有企业都或多或少存在“同工不同酬”现象,有的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实际收入差距甚至高达10倍。在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的工资立法中,将为此制定具体的规范意见。 将员工分为正式工和临时工,此为“用工双轨制”。双轨制的实质是“半计划、半市场”,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用工双轨制与“产品价格双轨制”一样,其出现和存在都有一定的必然性。问题在于,在市场经济已基本确立、双轨制纷纷淡出历史的今天,“同工不同酬”的用工双轨制不仅明显滞后于时代发展,而且也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同工不同酬”人为制造社会不公,将员工分成三六九等,这种“按身份分配”构成了对一部分劳动者的歧视,损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同工不同酬”还容易让高薪员工产生优越感、失去进取心。这些道理,用人单位并非不明白,他们之所以如此行事,一方面是受经济利益驱使,“同工不同酬”可以大大减少薪酬开支,降低用工成本;另一方面则在于掌控社会资源的既得利益者不愿放弃体制内的好处,用工双轨制成了维护一部分人既得利益、剥夺另一部分人正当利益的工具。 除了国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有相当一部分人事实上仍捧着“铁饭碗”。而且越是效益好的国企(如垄断企业)和事业单位,其用工制度改革越是滞后——手捧“铁饭碗”的人越多,招用的临时工也越多,“同工不同酬”现象越是严重。 针对“同工不同酬”立法当然是好事,但要扭转“按身份分配”,更重要的是深化用工制度改革,促进用工制度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抛弃“用工双轨制”。少数人的既得利益不破,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就遥不可期,社会公平与和谐就无以彰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