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元是“同居费”还是借款 法庭上4条理由判被告男子还钱 江跃中 薄萱 |
本报讯 (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薄萱)孙惠女士向法院递交一张30万元的欠条,要求徐明还钱,而徐明说这是为了与她同居不得不写下的。这30万元借款究竟是真是假?7月23日,宝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徐明还钱。 今年初,孙惠向宝山区法院起诉称,2002年2月、3月,被告徐明以其女儿出国需要用钱为由,先后向她借款5000美元。同年6月,徐明以炒股需要资金为由,又向她借款人民币6.5万元。9月,徐明以购置商铺为由,又一次向她借款人民币19.2万元。12月,徐明以商铺装修为由,第4次向她借款2万元。2005年12月21日,徐明向孙惠出具欠条,承认欠她人民币30万元。因被告迟迟不归还欠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 庭审中,被告徐明对欠条提出异议,要求做笔迹鉴定,但此后又撤销了申请,称自己向原告出具30万元欠条是事实,但因双方存在同居关系,其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钱款以作为同居交换条件,因被告无钱支付,故向原告先后写下十多次欠条,累计30万元。2005年12月21日,原告又以之前欠条作废为由,让被告写下30万元的欠条。因被告并未向原告借款,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宝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可以认定30万元的借款事实,理由如下: ——被告认可向原告出具30万元欠条,且承认曾向原告先后写下十多次欠条,累计30万元。被告的上述陈述与欠条内容所述“以前欠条全部作废,以此条为准”相符合。 ——系争欠条虽然发生于双方同居期间,但依据原告于2006年11月21日向被告出具的4000元收条,可以证明双方在经济来往过程中亦采用书面形式的事实,据此可印证欠条的真实性。 ——原告提供的安置协议等相应材料与原告所述向被告提供借款的事实基本相吻合。 ——被告虽对这笔30万元欠款予以否认,但未提供相反证据反驳。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