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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山西拟出台法规:
非法煤矿死亡1人罚款100万元

高山


  人民日报 山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日前审议了《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规定,非法违法煤矿的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20万元罚款。非法违法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不低于每人20万元的赔偿外,每死亡一人处以100万元罚款。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不过,在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中,省人大财经委提出,省人大授权省政府制定非法矿山企业处罚规定,非法违法煤矿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应当坚决打击取缔,建议修改或删去上述条款。 (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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