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张借条是否同一笔借款? 原告张小姐拒绝测谎被判败诉 胡海容 邵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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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姐将前夫宣先生告上法庭,称结婚前宣先生向其借款30万元至今未还,而宣先生则表示其中有两张10万元借条是同一天针对同一笔借款所写。那么这两张借条究竟是同一笔借款还是两笔?日前,杨浦区法院对这一借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因张小姐拒绝测谎,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这两张借条为同一笔借款。 同一天写两张借条 张小姐和宣先生于2006年2月登记结婚,又很快于同年8月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时,双方均表示婚内无财产分割、无纠纷、无债务。 但今年1月4日,张小姐一纸诉状将宣先生告上法庭,称宣先生因买车和装修房屋曾于婚前向她借过30万元,现要求其归还。同时,张小姐向法庭提供了3张金额各为10万元的借条作为证据。 法庭上,宣先生对其中一张2005年12月30日写的10万元借条无异议,但是对于落款日期为2005年10月9日的两张借条提出意见,称当时是因为第一张借条的数额是用阿拉伯数字所写,且签名潦草,在张小姐的要求下,重新出具了一张用中文大写表明金额的同样内容的借条。所以3张借条的借款总额应是20万元,而非张小姐所称的30万元。 原告拒绝测谎要求 为了查明这两张借条究竟是不是同一笔借款,法官先向张小姐询问2005年10月9日借给宣先生20万元现金的来源。张小姐称,这20万元中有13万元是她母亲为购房于2004年12月5日从银行取出,放在家中作为付房屋首付款的备用金。 而审理中,为了证明自己所说是事实,宣先生提出了测谎这一方法。起初,张小姐的母亲作为她的代理人当庭表示同意,但随后不久,张小姐本人却向法庭明确表示不同意测谎。 根据惯例作出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2005年10月9日的两张借条,针对的是同一笔借款还是两笔借款? 通过审理,法官作出了如下分析:一、宣先生辩称,第二张借条是张小姐嫌他第一张借条用阿拉伯数字写借款金额及签名太潦草,故应张小姐的要求重写了第二张同样内容的借条,该陈述与两张借条的实际情况相符;二、张小姐所称20万元中有13万元是放置在家中近10个月的现金,且一笔借款分两张借条,这些都与常理不符。 因此,法官认为,张小姐作为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的责任,现在张小姐拒绝测谎,法院根据一般的借款惯例,作出不利于原告的认定,确认2005年10月9日的两张借条为同一笔10万元借款。法院遂作出判决:宣先生归还张小姐借款共计20万元并支付利息。 通讯员 胡海容 本报记者 邵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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