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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房物业”未经申请擅用燃气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拆除表具,付清费用
戴 霞


  编辑同志:

  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事业部(蒲汇塘路50号物业办公楼)去年5月至今年4月底,未经燃气公司同意盗用煤气,私办职工食堂。请燃气公司有关部门派员核查处理。

  一读者

  【调查附记】

  本报6月中旬接到这封举报信后,转交给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7月上旬,本报接到上海市燃气管理处的回复,信中附有上房物业给大众燃气有限公司的信函、大众燃气公司关于“盗用燃气”一事的核查和处理情况。

  上房物业公司玉兰花苑客户服务中心在信函中称:“从2006年5月至2007年4月期间,曾在底层用气供员工就餐,用气设施为双头燃气灶具及热水器一台。因事后发现该气无账单,不规范、不安全,已于2007年4月停用。现读表数为1961。”

  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对此事的核查和处理情况为:“接到举报信,我公司即通过信息平台查询,结果并未有该户申请安装记录,属有表无卡情况……谁给予安装已无法查清,我公司只能将表具拆除,并要求该单位尽快付清燃气费和拆表费共计3313.55元。”

  【记者手记】

  今年7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经了解,目前施行的燃气管理条例还是1999年制定通过的,该条例第四章“供气用气管理”中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一)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安装燃气器具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而在其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却没有对这一行为的相关处罚规定。建议在修订或审议时补充。  本报记者 薛亚林 

  实习生 戴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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