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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孩子失踪之后

张奕


  赵力和王娟的儿子小龙在一年前走失,遍寻无着,给这个家族笼上了阴影。

  一天,王娟的小姐妹宋佳抱来一个还在襁褓中的非常可爱的女婴,说是她表妹未婚先孕生下了小孩,自己无力抚养,想找个好人家收养。王娟看了,想起小龙心里不免伤心,不过接过孩子抱在怀里,为人母的幸福感又让她绽开了笑颜。于是小两口便去了民政局,咨询收养孩子要办的一些手续。

  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摇了摇头,说小龙虽然下落不明,但才过了一年,还不满可以宣告其失踪或死亡的年份,你们不符合收养人无子女这一条件,不能收养孩子。夫妻俩急了,觉得自己情况特殊,要求特事特办。民政局的同志出于同情,提议他们去孤儿院看看。

  民政局的同志为什么如此建议呢?赵力和王娟只能苦苦等待小龙归来吗?

  【律师观点】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 张素晶 律师

  根据《收养法》第四条的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本案中的女婴,虽是其母未婚先孕生下的,但其父、其母对她都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因此,女婴不属于丧失父母的孤儿或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虽然其生父母尚不是合法夫妻,抚养小女婴有一定的困难,但其困难尚未达到有特殊困难而无力抚养的程度。因此,本案中的女婴不符合被收养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欲收养子女,首先应具备的条件是“无子女”。 收养人无子女是指收养人因各种原因不能生育子女,或者能够生育而不愿生育子女,或者生育子女已死亡。

  本案中,赵力和王娟夫妇的婚生子小龙于一年前不幸走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小龙下落不明满4年,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被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后,小龙的民事主体资格才消灭。因此,目前,小龙“还活着”,对于赵力和王娟夫妇而言,不符合《收养法》上规定的“无子女”的条件。

  但是,根据《收养法》第八条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无子女才能收养子女”的条件限制。所以,民政局的同志建议赵力和王娟夫妇到孤儿院去看看,他们除了等待小龙回来,还可以收养孤儿和弃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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