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税局征房产遗赠契税的质疑 韦森 |
6月24日本版刊登出我的文章《反思税收的法律基础》后,收到一个匿名的“上海一市民”寄来的手写书信,从信中获知,从2006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这位市民就是这一新税调整的“调整对象”。他(她)说:“长辈体谅子、孙等年长要婚嫁买不起商品房,或居住有困难,想把原住的住房给直系小辈遗赠继承。[这种情况],过去过户时只是收些少数手续费。前几年,媒体曾报道过,中国不会实行遗产税,不过,[国家]税务总局突然实行“遗赠税”(是不是变相的“遗产税”?),税率大约为3%。。原住二室户60至70平方米左右需要缴税或万元左右。如居住三室户,需缴税三万左右。[这]对低收入者来讲压力很大,难以承受,实在不合情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在继承土地、房产权属时,不征收契税;而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则属于赠与行为,征收契税。然而,在144号《通知》实施之后,不论是否法定继承人,其受赠的房产,都要征收契税。 根据有关信息,笔者这里只想问这样两组相关问题: (1) 仅仅是为了减少目前房地产市场征税方面的投机——即所谓的“假赠与”——行为,就连同真的合法继承一块全部征收契税,这一做法的理由是否正当?且这样任意扩大一种税收征收范围的做法是否经过人大专门会议讨论并审议过?或者经过“听证会”论证过?国税局144号《通知》的法律基础何在? (2) 国税局的有关官员在制定并颁布144号《通知》的时候,是否考虑到这一新的征税办法,实际上不利于像这个匿名市民一样的低收入家庭和社会弱势群体?更一般来说,在目前中国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且有继续拉大趋势的情况下,国税局在推出任何一项新税或变动一项既有税种的税率和征收范围时,难道只考虑增加政府的税赋收入这样一个维度,而不考虑消除社会贫困和缩小中国社会的收入分配差距等其他方面的政策效应?难道国税局的行政职责就只有“最大化征税”这一项基本功能? 笔者认为,现在是整个社会从未来宪政建设的意义上,来反思和讨论我们国家的税收征收机制的法律基础的时候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