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曲成名,身后事惹起风波;百万遗产,令亲人对簿公堂。法院对歌手孔佳遗产作出一审判决 孔佳生前房车归父母 郭剑烽 |
因为一曲《喜欢上海的理由》,年纪轻轻的孔佳成为上海本土知名音乐人。去年年初,年仅26岁的他不幸身患肺癌去世。他死后10个月,妻子张震带着7个月大的幼子将公公婆婆孔金申、潘爱芳告上法庭,要求分割102.7万元遗产。昨天,普陀区法院对这起家庭遗产争夺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要求分割遗产 张震母子的代理人称,孔佳从发病入院到去世,前后只有短短十来天。原告代理人认为,孔佳死后,妻子和年幼的儿子是其法定继承人,包括车子、房子在内的遗产应该归其所有。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张震称,孔佳生前遗产包括存款7万元、房产40余万元、车辆以及相关财产共计102.7万元(初步计算)。而孔佳生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因此请求法院按法定继承程序将孔佳遗产合法分配给自己和儿子以及孔佳父母。 被告:儿子留下遗嘱 对此,被告的说法大相径庭。他们表示去年年初,孔佳突然住院后,写下过一份遗嘱,内容如下: “本人因患重病,如有不测,有如下事项予以交代:一,本人现有存款30多万元,用于本人治病,如有结余归还所购白玉路某号房屋贷款;二,位于白玉路某号住房,属于我的产权归我父母孔金申、潘爱芳所有;三,本人所用一辆江铃陆丰越野吉普车是我婚前我父母为我购置,归我父母;四,我其他财产归我妻子及未出世的小孩所有。” 审理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对遗嘱上的“孔佳”签名予以笔迹鉴定。2006年9月19日,法院依法委托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检材上落款“立据人”处的“孔佳”签名是孔佳所写。被告还提供与上述遗嘱所载内容一致的“孔佳”口头录音光盘一张。 法院:认定遗嘱有效 法院认为,原告张震是被继承人孔佳的配偶、原告张珈尔是孔佳的子女、被告孔金申和潘爱芳系孔佳的父母,均为孔佳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按法定继承处理。 被告提供的由孔佳具名的“书面交代”实为一份代书遗嘱,并由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通过司法笔迹鉴定,遗嘱上“立据人”处的“孔佳”签名是孔佳所写,因此该遗嘱应为有效。 法院最终对此案判决如下: 一,白玉路房屋归被告孔金申、潘爱芳所有; 二,权利登记在孔佳名下的江铃牌汽车一辆归被告孔金申、潘爱芳所有; 三,孔佳在招商银行内的存款人民币105702.21元,其中9.6万元归被告孔金申、潘爱芳所有(用于归还房贷),余款归原告张震所有; 四,孔佳在中国工商银行内的存款、张震名下的存款、孔佳遗留的录音设备,其中50%的份额归原告张震所有,其余50%归原告张震、张珈尔所有。 本报记者 郭剑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