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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路收费怎可“无限期”?

盛大林


  前不久经审计发现,全国12省(市)的35条经营性公路,由于批准收费期限过长,获取的通行费收入高出投资成本数倍乃至10倍以上。有些地方的交通部门把公路的经营权卖出后,即使应收的费用早已收回,收费方却仍照收不误,群众对此意见很大。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公路条例》,规定用来还贷的公路收费期满后,应拆除收费设施停止收费,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北京此项条例的颁布,在全国具有示范意义。

  公路属于基础设施,理应由政府投资建设。但因财力所限,仅靠政府投入确实很难满足公路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于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公路发展模式,逐渐在全国推广开来。这种发展模式对我国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曾发挥过很大作用。但是,有些地方政府把公路经营权转让后,就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还有的地方政府提出“统贷统还,滚动发展”的做法,意即贷款和还贷要“算总账”,不光算某一条公路的贷与还,这条公路多收的,用于建设新的公路。这种说法貌似有理,但其收费权既没得到当地人大的授权,也违反了国务院的规定,把收费及还贷的情况变成一笔糊涂账,群众很难监督。

  要做到收费期满立即停止收费,还必须面对一些问题。据一位北京市人大代表调查,北京所有的收费公路都没有明确规定收费期限和还清贷款的时间,相信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都有;另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但京石高速卖出经营权的30年和此前的12年加起来,竟超过了40年。

  必须指出的是,公路随着财政收入的大幅增长、政府财力的不断增强,公路建设最终还是应该回到政府投入、免费使用的路子上来。也就是说,不仅公路收费应该有期限,“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发展模式本身,也不能无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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