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女“趁火打劫”索疏通关系费 因有自首、悔罪、退赃情节二审获改判 郭剑烽 曹小航 桑夏 |
女盲人宋女士因为诈骗他人钱财7万余元,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市检察二分院审查认为宋是残疾人,且具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认罪服法,家属亦愿意帮助退赃,弥补被害人损失,这些情节应予考虑。 日前,二审法院改判其有期徒刑9个月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刑期届满,宋被当庭释放。 拍胸脯保证“帮忙” 55岁的宋从小因眼膜损坏,落下了严重残疾,平时只能看见物体的大概影像。在家人的帮助下,她在本市开了一家饭店,和丈夫一起经营。 宋眼睛虽盲,却能说会道,经营中倒也结识了不少往来的客人。一日,一小店老板娘曹女士因朋友的小孩在超市偷窃,被公安机关拘留,想起宋结识的朋友多,也许能帮上忙。为此,曹向宋引见了孩子的家长俞氏夫妻。 得知3个孩子共同偷窃的经过后,宋不由心生一计:何不借此敛些钱物,可比经营饭店来钱快多了。于是,宋装模作样地说:我会找朋友解决,但疏通关系需要请客送礼。见宋信誓旦旦、胸有成竹的样子,被害人深信不疑。 为此,俞氏夫妻又找来了另一孩子的家属薛先生与宋面谈。按宋的要求,俞、薛两家先后共拿出7万余元交给了宋。 有蹊跷家长举报 实际上,宋根本无法为俞、薛两家之事提供帮助,只是凭着她本人早年因窝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的经历,判断俞、薛两家孩子涉案案情并不严重,又都是初犯,不一定会被判处实刑,所以决心赌一把,狮子大开口起来。 然而,被害人领得儿子回家后,发现孩子是因为不构成犯罪而被释放,觉得事有蹊跷,即向有关部门举报。宋投案自首,并被送上法庭。 退赃款悔过自新 在本案上诉审理中,检察官在提讯宋时严正指出,盲人应当受到社会的关心和照顾,但不能因一时家中生活困难就用欺诈的方法来敛财,而损害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宋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表示今后要做一个守法公民,不做违法之事,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将尽全力补偿。鉴于宋在二审中有进一步悔过自新的悔罪表现,和家属积极配合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减少社会危害程度的实际情况,法院依法作出改判。 本报记者 郭剑烽 通 讯 员 曹小航 桑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