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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班途中车祸身亡属工伤
单位不服劳动部门认定,法院判其败诉
江跃中 富心振


  本报讯 (记者 江跃中 特约通讯员 富心振)挂靠职工在下班途中遇车祸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诉至法院。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劳动行政确认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南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汇区劳动局)对陈先生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身亡,属于工伤的认定。

  认定工伤

  2005年1月1日晚上,南汇区某工地安排职工聚餐,陈先生聚餐结束后,骑轻便摩托车回家。行驶途中,与一辆货运车相撞。陈先生被撞后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

  去年,南汇区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陈先生系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职工,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伤。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不服,向南汇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于今年4月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南汇区劳动局所作的工伤认定。

  诉请撤销

  在法庭上,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诉称,陈先生系李先生、唐先生两自然人雇用的职工,与自己无劳动关系;陈先生在事发当日,工地并未安排工作,晚上聚餐只针对外地民工,陈先生非工作原因滞留工地,劳动部门认定陈先生下午加班晚上聚餐后回家途中发生事故的事实错误;陈先生酒后驾车且违反交通法规,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依有关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劳动部门认定陈先生死亡为工伤适用法律错误,诉请撤销。

  南汇区劳动局辩称,被诉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

  依法维持

  法院认为,被诉工伤认定陈先生系该公司职工,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由南汇区劳动局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挂靠合同、付款凭条等证据证实,事实基本清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作出属于工伤的认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工伤认定的程序合法。

  案外人李先生、唐先生挂靠该公司承接工程,对外是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的,陈先生受雇至工地工作,与公司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公司认为其与陈先生无劳动关系的观点,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南汇区劳动局作出的该工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未有不当,依法可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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