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合同法断家务事,妥否? 徐汇区法院一桩夫妻官司引起法律界争议 张梅 袁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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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被妻子朱女士告进法院,理由是要他履行承诺,按照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承担每个月600元的房租。近日,徐汇区法院审理了这起让人头疼的家务事,法院认为夫妻双方理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承诺,因此支持朱女士的诉请。 夫妻闹:感情不和 李先生和朱女士是一对夫妻,婚后与李先生的父母共同居住,夫妻感情并不融洽。李先生的父母在容纳儿子、儿媳住了一段时间后将房屋出售,朱女士只能携子在外借房居住,而李先生也不得不另外租房居住。朱女士发愁的是,每个月800元的房租令收入不多的她负担沉重,她要求丈夫共同承担这笔租金。对此,夫妻之间经常吵得不可开交。今年1月17日,在街道的调解下,两个人达成调解协议:每月租金800元,由李先生每月负担600元、朱女士每月负担200元;租房手续及租房合同由李先生负责办理;协议履行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止。 上法庭:房租昂贵 不过,协议签订后,李先生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为妻子签订租房合同,朱女士只得自行签订租房协议并支付了半年的租金。今年5月,朱女士将李先生告至徐汇区法院,要求丈夫支付自今年2月起的每月租金600元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止。 法庭上,李先生承认妻子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他在调解时也是无业人员,每月还要承担儿子的抚养费300元,在外租房每月需承担租金400元,手头拮据。现只同意每月支付原告租金200元。 法院判:履行约定 徐汇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今年1月17日签订的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合同的性质,双方理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协议签订至今李先生的经济状况未有明显的恶化,因此,李先生称自己无能力履行协议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李先生自今年2月起每月支付妻子租金600元,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止。 通讯员 张梅 本报记者 袁玮 相关链接 法律界有不同声音 记者注意到,法院将李先生和朱女士视作合同双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过,对这些家务事,法院是否应该受理,目前法律界还是有不同意见。 有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本案调解协议中,双方对租金分担的约定,可以认为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中部分财产分配的约定。对此,法院有权审查和审理。 反对的观点是,本案原、被告系夫妻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形成约定的,应采用书面形式。现本案中并没有关于夫妻财产的书面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由双方共同共有,不可能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法院不应受理。 评论 07081412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