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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务院发布《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经济适用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本报讯 据新华社消息:国务院发布《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意见》提出,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今年底前所有城市廉租房要做到应保尽保

  《意见》要求,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

  ■ 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 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建廉租房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意见》提出,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也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意见》要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购买其他住房,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

  《意见》提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意见》要求,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严格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交易

  《意见》明确,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

  《意见》还要求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 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

  ■ 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

  ■ 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年底前规划报建设部

  《意见》明确:2007年底前,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报省(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详细 评论 070814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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