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在校生入会抢劫残杀3人 广州审理“黑龙会”案,14名骨干13个“80后” 毕征 穗法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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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利诱多名在校学生入会、称霸白云竹料一方、强取豪夺掠走3条人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黑龙会”成立仅一年时间,即被广州警方“一锅端掉”。昨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黑龙会”涉黑案件,冯志希、冯志钊兄弟等14名被告人被控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持有枪支等多项罪名。 骨干特征 大多为小学文化 “黑龙会”的“黑老大”是28岁的冯志希,绰号“希尔顿”,只有小学文化,白云区大纲领村人,5年前因抢劫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5年2月5日获假释。刚刚出狱、尚在假释期内的冯志希就迫不及待地与刑满释放在家的弟弟冯志钊“一拍即合”。冯志钊,23岁,同样是小学文化,在其17岁那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01年底刑满释放。 据指控:冯氏两兄弟自2005年7月份起,有目的地纠合同案被告冯镜威、林棣明等人,以“拜关二哥”形式,成立名为“黑龙会”的组织。 “黑龙会”对外称“冯氏开发有限公司”,其成员结构有如下特点:同乡同姓,均为竹料当地人,多数姓冯,且有部分为假释、刑满释放人员;文化偏低,昨日受审的14名被告中有11人只有小学文化程度,文化程度最高者是19岁的冯某峰,中专文化;年龄偏小,除“大佬”冯志希是1978年出生以外,其余被告都属于“80后”,最大的23岁,最小的才17岁,其中,冯某文、冯某峰、冯某杰3人在犯罪时还未满18周岁,因此,这一“涉黑”案件也罕有地交由广州中院少年庭审理。 网络构成 胁迫学生“入会” 2005年底,冯志希、冯志钊为进一步网罗组织成员,指使各组骨干成员将组织势力渗透到广州市白云区竹料地区的中小学校,采取威胁、恐吓、引诱等各种手段积极发展在校中小学生加入该组织,要求加入组织的学生签订“保证书”,继而统一安排至帮会骨干成员名下,定期召开会议,严格实施管理,并利用、引诱加入该组织的在校学生从事违法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冯志希、冯志钊为首,冯镜威、林棣明、冯志君、冯某文、“阿贼”等人为骨干,冯某峰、萧鉴全、冯浩清、杨剑聪、冯某杰、冯柱威、萧浩敏、冯浩钊以及冯景生、冯杰恩、冯焯驰、冯浩龙、冯伟彬等人为主要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帮规揭秘 不合格要被淘汰 为强化该组织的“组织性”、“纪律性”,冯氏兄弟要求所有组织成员上交“生辰八字”、电话号码及家庭情况等资料。同时定期召集组织成员召开会议,宣扬“组织纪律”,勒令组织成员遵守“服从指挥、忠于帮会”、“不准出卖组织秘密”、“内部人员必须团结、切勿勾心斗角”等内部规定,并对组织成员出勤情况进行登记,还对组织成员表现定期进行考核,剔除不合格或违反组织内部规定的成员。 团伙覆灭 命案牵出“黑龙会” 2004年6月23日,冯志钊为不让蔡某继续在白云区钟落潭镇卖毒品,指使马仔对蔡实施抢劫。遭到反抗后,其手下持自制的猎枪射击致蔡伤重死亡。 2006年6月4日晚上8时许,因怀疑广西人刘某、陈某盗窃冯志希家中的DVD机,“黑龙会”成员将两人带至竹二村运河边,采用拳打脚踢和使用竹枝、防盗锁、铁水管、拳套、皮带等工具,对两被害人进行殴打和拷问,致其重伤后,将刘某抛弃于竹三村足球场旁的河堤上,将陈某抛弃于808公共汽车竹料总站附近。刘某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陈某被送医院后宣告不治。 此案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在搜集了“黑龙会”大量的违法犯罪证据后,专案组决定收网。2006年8月14日,下塘西路某餐厅内,冯氏兄弟吃得正欢,数十名民警突然闯入餐厅将两人抓获。在冯志钊驾驶的日产小汽车内,民警缴获仿六四式手枪1支。8月15日,专案组民警在冯志钊姐姐住处再次搜出猎枪3支、子弹60发。9月5日上午8时许,专案组在白云区某商业广场一档口抓获“黑龙会”的重要头目林棣明,并起获仿左轮霰弹手枪1支,在其档口的木桌下面搜出组织人员资料、名单10叠(共10本,内有黑龙会组织人员的名单,入会保证书等)。至此,在竹料横行一年的“黑龙会”被警方一举摧毁。 庭审现场 声称只是“一起玩” 昨日上午9时30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开审此案。14名被告鱼贯入庭,随后被法庭安排依次单独受审。由于被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庭审预计将持续3天。因时间关系,法庭昨日只对大部分“马仔”进行了庭讯,“黑龙会”的核心人物、名列第一和第二被告的冯志希、冯志钊兄弟则被顺延到今日上午过堂受审。 学历“高人一筹”(初中)、今年20岁的被告人冯志君被指在该组织中“掌管财务”。但冯志君却拒不承认自己是组织中管理财务的,称自己“只是帮朋友”。其他各被告也都拒不承认自己在组织中是骨干人员,声称“只是玩在一起”,并没有组织什么黑社会,更不是其中的组织者、积极参与者。 此外,3名命案死者的家属向众被告提出了总计85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并声泪俱下地控诉“黑龙会”酿成了“老人丧子、幼儿丧父”的人间惨剧,在场者无不动容。法院将在审理完结后择日宣判。 公诉机关认为:“黑老大”冯志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共同故意伤害他人且致二人死亡,抢劫一次,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冯志希曾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冯志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抢劫两次(其中一次致人死亡),非法持有枪支5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冯志钊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其他12名被告因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毕征 穗法宣 (据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