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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定期公布燃气具产品信息

姚丽萍


  本报讯 (记者 姚丽萍)今天上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保障用气安全,燃气具安全监管的制度设定透露出“服务亮色”。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法规要求生产企业经过产品质量检测和气源适配性检测,并报市燃气管理处备案、粘贴标识,都很必要。不过,市燃气管理处应当改变单纯依靠行政处罚的事后管理方式,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产品的型号、规格、质量检验情况、气源适配性以及售后服务信息等。为此,修改稿保留了修订草案第36条规定的备案制度,删除了第63条第3款对于未停销有关燃气具予以处罚的规定;同时明确:市燃气管理处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的燃气具产品目录。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在审议报告中提出,保障用气安全,政府职能部门和燃气企业要加强管理,更要加强服务。

  修订草案提出,对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输出口之后的用户设施,燃气企业每2年免费安检1次。但有市民提出,这个规定很难落实。为此,修改稿设定了新条款:燃气企业有义务建立健全对用户设施的定期安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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