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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检六年来首次修改起诉及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
轻罪初犯等5种情形可不予起诉


  本报讯 北京消息:最高检日前下发了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这是两个文件在2001年颁布后首次进行修改。本次修改最引人注目的是,提出包括对于初次实施轻微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等5种情形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均不予起诉。

  5种将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

  ■ 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

  ■ 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

  ■ 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 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 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

  《不起诉标准》同时规定,对需要进行公开审查的不起诉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查;未按有关规定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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