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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立法专家昨解读《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刚性”条款向劳动者权益倾斜

姚丽萍


  本报讯 (记者 姚丽萍)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要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这一立法宗旨在“集体协商”制度的设定中尤为显著。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刚刚通过了《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对此作出了解读。

  3种情形不得拒绝   

  在整个集体协商制度中,有3种情形的设定非常“强硬”:无论是企业方,还是职工方,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建议,另一方都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这3种情形是: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上访;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

  立法专家认为,3种情形都很紧急,也都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极为密切,因此才有强制性规定。这一“刚性”条款也是这部地方立法中的创制性规定。

  强化9项协商内容   

  集体协商,究竟要协商哪些内容?条例第12条给出答案: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以上事项时,应当与职工方协商后确定。

  立法专家说,这9项内容都来自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地方立法“复制”国家大法的内容,是因为它们都是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必要特别强化。

  职工代表多于企业方 

  要协商,得先有协商代表。条例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各自的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

  立法专家说,双方各自具体有多少人参与协商,要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一个规则是——双方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人;还有一个底线是——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因为企业是相对强势方。

  此外,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企业已经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应当有女性协商代表。

  评论 070818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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