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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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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旅馆”

高兴


  我喜欢联想——

  如果关在监狱的犯人要付住宿费,那我倾家荡产也要争取到犯人旅馆的经营权,起名“新人类旅社”,且不止一家,将来还要开连锁,最终上市。招股说明书上写:“独一无二的垄断经营。不得不住的地方。”

  违法了,必须接受处罚。这是没得商量的。但律师说得很明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后产生的停车费、拖车费等执法成本,要违法者承担,法律上缺乏相应的依据。

  现实是,停车费付多付少,完全取决于交警部门的办事速度。他们办得快,停车费就少收,办得慢,就得多收。当然,我不是否认合理的暂时保管费,但总得有一个上限。像文中提到的一个月,甚至半年,这停车场真是赚翻了,真是能上市了。

  于是,我又要联想:谁可以开这样的停车场,谁可以开这样的拖车公司?               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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