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地方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将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担负,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您对这篇文章的满意度
非常满意 基本满意 不太满意 很不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