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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指了一下”就算游过景点了?
国内首例消费者要求旅行社安排补游景点案上午开庭
江跃中 倪颖


  本报讯 (记者 江跃中 实习生 倪颖)“指了一下”就算游览过景点了吗?今天上午9时,本市消费者马先生状告上海春秋黄浦旅行社有限公司, 要求旅行社安排补游被擅自减少的游览景点案(详见本报7月5日法治视窗版),在黄浦区法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审理。这是国内第一例消费者起诉要求旅行社安排补游被擅自减少的游览景点案。到10时35分,今天的审理宣布结束。审判员表示,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在法庭上,原告马先生诉称,今年4月23日,他与春秋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携子参加该旅行社五一期间组织的云台山、洛阳、郑州、开封旅游,但该旅行社指派的导游擅自减少合同约定的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两个景点,却增加了合同外的购物点。他要求该社就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部分继续旅行合同,应另外安排在长假期间补游这两个遗漏的景点。若由于被告方面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条款,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支付原告通过其他旅行社进行合同中未完成部分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暂定为人民币5890元。

  被告上海春秋黄浦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辩称,由于某种原因,当时在旅游时,导游向全团游客“指了一下”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两个景点的方位,确实没有带旅客到景点实地游览,但全团游客回到上海后,他们和旅行社的旅游合同就算已经履行过了,谈不上继续履行合同。退一步讲,就算没有游览这两个景点需要赔偿,也只能按照国家旅游局1997年发布实施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办法》有关规定,退还其未游览的景点门票80元,并赔偿同额违约金80元,同时退还导游费10元等,加上赔偿与马先生同行的其未成年的儿子,共计200元。

  “指了一下”就算游览过景点了吗?马先生的代理律师说,既然被告承认这两处景点没有带原告前去游览,那么,原告要求补游就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况且,原告当时就向导游不带他们去游览这两处景点提出过异议,但未被接受。

  庭审快结束时,被告上海春秋黄浦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向因导游擅自减少游览景点,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表示歉意,但仍坚持只愿意赔偿200元。

  评论 07082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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