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最低工资标准下月起实行 每月不能低于840元,不包括饭贴、交通费、高温费 邵宁 |
本报讯 (记者 邵宁)从今年9月1日起,本市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840元,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也从6.5元提高到7.5元。经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发出了这一通知。 非全日制小时工最低工资调整为7.5元 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1.月最低工资标准从750元调整为84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 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 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2.非全日制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从6.5元调整为7.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所有劳动者 据了解,这是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本市连续第15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今年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主要考虑了以下两方面因素:一是本市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每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二是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支出情况。 目前,对于本市城镇基本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来说,除月最低工资标准840元外,用人单位还应按规定支付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不低于162.7元,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按规定支付个人依法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目前,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下限为53元。 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所有劳动者。 效益增长单位不能只按最低标准支付 近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评论 070823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