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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首例退休人员工伤认定案作出判决
有关部门认为:两者虽无劳动合同,但存在特殊劳动关系
董燕静 江跃中


  陈老师退休后,受聘上海商业会计学校,在校园走道上被迎面奔跑而来的一名学生撞倒在地,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陈老师为退休人员,这次受伤到底算工伤还是遭遇民事侵权?学校和区劳动保障局告上公堂各执一词。

  确定为工伤

  原告上海商业会计学校称,陈老师是学校聘用的已退休人员。学校承认陈老师确实在学校被撞骨折,但学校与她没有劳动合同,双方只存在民事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学校提出,陈老师在校园内被学生撞倒致伤的事故,是他人侵权造成,可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请求,但不应通过工伤认定途径解决。因此,学校并未按有关规定在30日内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陈老师向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区劳动保障局经调查核实,于今年1月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认定商业会计学校与陈老师之间存在特殊劳动关系,陈老师的伤属于工伤。

  不违反法律

  商业会计学校认为区劳动局认定其与陈老师存在特殊劳动关系参照的依据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合法性提出异议,遂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学校提出撤销陈老师工伤的认定。

  今年4月,有关部门给出了审查意见,认为《特殊劳动关系通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基本精神。从这一点来看,陈老师申请工伤认定不提供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据此,有关部门维持区劳动保障局作出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

  法院支持认定

  商业会计学校又向黄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关于陈老师的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老师是商业会计学校雇用的退休人员的事实,既有区劳动保障局出示的工作人员胸卡、会议通知、工资存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又有陈老师本人的陈述相印证,陈老师与商业会计学校之间已形成了特殊劳动关系。此外,无论陈老师提出民事损害赔偿与否,均不妨碍区劳动保障局依其申请,作出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前天,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区劳动局保障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法定职权。被诉工伤认定结论的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通讯员 董燕静  记者 江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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