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不辞而别 父亲赔偿7万元违约金 法院提醒:两种辞职情况要交违约金 宋宁华 李鸿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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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某航空公司担任乘务员的丽丽(化名),曾向公司申请两年事假,在未经公司批准的情况下竟然不辞而别。航空公司经过仲裁后,把丽丽的父亲袁申(化名)告上法院,认为袁申是丽丽的担保人,要求他支付航空公司人民币13.03万元。 日前,经静安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袁申支付航空公司人民币7万元,航空公司则为丽丽办妥退工手续。 空姐签约父亲担保 2003年11月3日,袁申作为担保人认可女儿丽丽与上海某航空公司签订乘务业务培训协议,丽丽被该航空公司送到香港国泰航空公司培训,期限为2003年11月27日到2005年5月27日的1年半时间。 双方约定,丽丽在港期间,享受各类津贴和生活津贴的各项福利,在完成培训任务后,丽丽必须在该航空公司服务8年,若因丽丽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年人民币2万元计算。 请假不成空姐离职 2005年5月13日,丽丽完成了培训任务后,回到航空公司工作。2006年7月20日,丽丽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请两年事假,未获公司的应允后,丽丽从同年8月1日后就不再去公司上班。 同年9月20日,公司通知丽丽必须在9月25日到岗,否则将视为自动辞职。9月22日,丽丽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双方于9月25日解除了劳动合同。 9月30日,该航空公司向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丽丽既没到庭申辩,也没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仲裁委根据丽丽在该航空公司实际服务期限,裁决丽丽需支付航空公司违约金13万元。 要求父亲承担责任 航空公司在无法找到丽丽本人的情况下,在今年6月14日把丽丽的担保人——其父袁申告上了静安法院,要求袁申代丽丽支付13.03万元(含300元仲裁费)。 航空公司认为,丽丽违约且下落不明,作为其担保人理应承担担保责任。面对巨额赔偿费用,袁申声称自己并不知道丽丽的下落,且担保协议上不是他亲笔签名。 经过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双方均表示愿意妥协,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方案。 【法官释法】 劳动者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仅两种情况要交违约金: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报记者 宋宁华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