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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全日空”民事赔偿引出“案中案”
法院判决:企业与涉案员工之间“私了协议”无效
胡海容 邵宁


  乘客换个航班,有时要向航空公司支付一定的“差价”,面对公司的这份额外收入,在知名航空公司全日本空输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全日空”)上海办事处工作的林路(化名)起了贪心,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将4万多元票务“补差款”挪为己用。而公司发现后,非但不向公安机关报案,反而要求林路签下高额赔偿“私了协议”。因没有拿到约定款项,“全日空”又将林路告上法庭。

  杨浦区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协议无效,不仅驳回了“全日空”近12万元的诉讼请求,还根据林路的反诉,判令公司返还已多收的65629元。

  案情回放

  事情还要回溯到两年前。2005年10月11日,杨浦区法院收到一件财产损害赔偿案,原告是“全日空”,被告是该公司的前员工林路。“全日空”诉称,2002年8月至2005年2月,林路在公司上海办事处从事飞机票开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116439元的营业款占为己有。

  在公司准备向公安机关报案前,林路及其父母主动提出私了。考虑到林路尚年轻,2005年3月,“全日空”上海办事处与她签署了一份特别的《协议书》,其中约定:林路退还营业款116439元,并以同等金额赔偿公司损失,公司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立约当日,林路退还了营业款。可是,林路并未按约支付赔偿款,公司便诉至法院,要求林路支付赔偿金116439元及违约利息2328.78元。

  被告呼冤

  在法庭上,身为被告的林路却大呼冤枉,称由于在公司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和歧视,才被迫离开公司,之后,“全日空”又以她侵占公司财产为由损害其名誉,并以交公安机关处理为由进行敲诈,胁迫她签下了《协议书》。2005年12月15日,林路向杨浦区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撤销《协议书》,并要求“全日空”返还已收取的116439元。

  移送公安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全日空”虽然提供了协议书,却未向法庭陈述数据构成或提供账册凭证;而林路口称冤枉,却也拿不出有力的证据。

  如果林路真的侵吞了公司的营业款,则可能涉嫌犯罪。去年3月,杨浦区法院将此案移送浦东新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水落石出

  案情很快水落石出。2007年3月26日,林路被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林路利用其在“全日空”上海办事处从事开票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收款后不开具发票、收款金额不输入电脑,只开具收据给乘客的方式,将乘客因改签航班而追加支付的费用41110元挪用于日常开销。法庭上,林路认可了上述指控。4月16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林路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

  协议无效

  杨浦区法院认为,林路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营业款项,行为已触犯刑法。“全日空”和林路订立的《协议书》内容危害国家公序,有悖社会道德观念,显属无效。

  公安机关于侦查中查明,林路实际挪用资金为50810元,该款应退还“全日空”。“全日空”收取林路116439元,超出林路实际挪用资金的部分65629元,无事实法律依据,应予返还。“全日空”要求林路给付赔偿金并支付违约利息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通讯员 胡海容

  本报记者 邵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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