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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捐掉了的抚养费

王小丹 何炜


  ◆ 王小丹 何炜

  林杰考上了重点中学,可母亲林莉却兴奋不起来:她没有正式工作,而她的前夫,也就是林杰的爸爸周翔,已经一年没给抚养费了。

  当初离婚时,双方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但在一年前,林莉让儿子随了自己的姓,周翔知道后十分恼火,从此儿子的抚养费便没了影。

  眼看儿子就要开学了,林莉来到周翔住所,不料却看到这样的一幕:两位孤儿院的工作人员,正在向周翔道谢并送上捐款证书和感谢锦旗。他们告诉林莉,周翔失去了自己的孩子,他把10000元原本给自己孩子的抚养费捐给了孤儿院的孩子们。听到这儿,林莉真要气晕过去:“周翔是个大骗子,这笔捐款根本不是他的,是他欠我们孩子的抚养费!他拿孩子的抚养费做捐款,逃避自己做父亲的责任,这不是行善,这是作恶。我要收回这笔捐款!”孤儿院的同志也被搞糊涂了。不过,在法律上孤儿院究竟是否应该返还这笔钱?要返还的话,又还给谁呢?

  【律师观点】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汪敏华律师

  我国《婚姻法》规定,孩子可以随父亲的姓,也可以随母亲的姓。林莉把孩子的名字改为林杰,尽管事先没有征得周翔同意,有欠考虑,但她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周翔不能因此不给付抚养费。

  照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向孤儿院捐款是属于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行为,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但是,《合同法》还规定,如果债务人无偿转让其所有的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另外,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规定,财产所有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婚姻家庭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认定赠与行为无效。

  但是,要适用这两个规定,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周翔在捐献了这10000元以后,再也给不出抚养费了。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林莉起诉到法院要求认定周翔的赠与无效、或要求撤销周翔的赠与行为,才可能得到法庭的支持。

  因此,程序上,林莉应首先代表林杰要求周翔支付抚养费,可以先与其进行协商。如果周翔向林莉明确表示他把钱都捐给孤儿院了,现在无力支付抚养费,那么,林莉就可以据此代表林杰提起诉讼,可以把孤儿院与周翔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撤销该赠与或认定该赠与无效,并主张这10000元抚养费。

  【专家意见】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铁犁

  周翔的捐款行为不属于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而抚养儿子却属于法定义务。作为一个公民,履行法定义务优先于道德慈善行为,因为法定义务源于道德义务,但重于道德义务,所以国家要动用暴力来强制人们履行法定义务,而对人们的慈善义举,国家仅仅是鼓励和提倡。周翔有着抚养儿子的义务不去履行,却到孤儿院去捞取道德美名,这样的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同。

  中国古人认为只有修身、齐家之后,才能治国、平天下。一室不扫,何以扫天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则社会稳。这些老话是有一定道理的,尤其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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