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 不得随意改变共用设施用途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04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新华社1日受权播发了这个《条例》。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等。 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须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同意 《条例》规定,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条例》明确,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收取手续费 《条例》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条例》明确,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还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综合新华社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