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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未能证实陈逸飞6幅抵债画的存在,未能证实曾在画上签字
举证不力 张五常索画败诉

胡瑜 宋宁华

  ■ 拍卖会上,陈逸飞油画作品价值不菲 图IC

  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知名经济学家张五常诉陈逸飞继承人财产所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由于张五常没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确曾在陈逸飞6幅未完成画作上签字,也未举证证实这6幅画的存在,所以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陈逸飞生前以画抵债

  张五常是知名的经济学家,在新制度经济学方面曾有开创性的贡献,也是陈逸飞的生前好友。

  张五常称,陈逸飞早年因投资房地产资金紧张向自己借款150万港元,双方为此签约确定,陈逸飞以7幅油画还债。之后因陈逸飞再次借款,双方又补签了一份合同,陈逸飞在合约中承认增欠3幅油画。由于陈逸飞并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油画,双方同意由陈逸飞继续创作。

  1998年,张五常到陈逸飞的画室,陈逸飞将画室中的油画交由他挑选,他选中的油画归张五常所有。他从中挑选了6幅未完成的内容为水乡风景的油画,并在油画的背面签上“张五常”的名字,交还给陈逸飞继续绘制。2005年4月10日陈逸飞去世。

  张五常认为,双方之间应为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自己作为油画的定作人,而陈逸飞是承揽人,陈逸飞应继续将油画完成并交付给张五常。但因陈逸飞去世,油画无法继续完成,承揽合同已经终止,所以起诉陈逸飞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宋美英、陈凛、陈天,要求确认其对这6幅油画拥有所有权,并由三被告向自己交付该6幅油画。

  庭审中,张五常拿出了其与陈逸飞的两份合约作为证据。

  家人不认可订画合约

  但被告宋美英、陈天辩称,陈逸飞去世之后,在陈逸飞的遗产中未发现张五常所称的6幅油画。只要张五常拿出充分的证据,愿意在遗产范围内清偿。

  陈凛辩称,陈逸飞去世之后,家人在清点遗作的时候没有发现张五常所称的6幅油画。陈逸飞与张五常在合约中约定陈逸飞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是1996年3月30日,由于时间久远,对张五常的主张心存疑虑。

  张五常举证不力败诉

  法院审理中,对两份合约进行了鉴定,确认两份合约是真实的。

  法院认为,虽然合约确实存在,但张五常主张对6幅油画享有所有权,应对其所有权的存在负举证责任。

  在陈逸飞与张五常订立的两份合约中,陈逸飞曾于1995年承认共欠张五常10幅油画。按照张五常的主张,张五常于1998年在陈逸飞的画室中挑选了本案所争的6幅油画并在油画背面签上张五常的名字后,该6幅油画的所有权就转移到张五常,双方就该6幅油画的法律关系转化为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但张五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张五常主张的此节事实。

  而且,张五常在本案中未能证明其所主张的6幅油画的存在。因此,张五常不能证明对其所称的油画拥有所有权,所以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通讯员 胡瑜 本报记者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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