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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离婚后独吞前夫儿子拆迁款

韩根南 江跃中


  本报讯 (通讯员 韩根南 记者 江跃中)夫妻离婚后,女方串通自己的母亲,独吞了前夫和儿子房屋拆迁款的份额,被前夫和儿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应得的份额,闸北区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前妻及其母亲支付原告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9.2万余元。

  2005年11月,男方卞先生和女方钱女士被判决离婚,双方所生之子小卞随男方生活。此前,他们一家三口住在本市天潼路由女方父亲承租的公房内,同年8月,承租人亡故。该房屋建筑面积28.41平方米,自行搭建13平方米,户籍5人,其中包括卞建新和儿子卞天赐,实际居住女方母亲一人。

  次年4月,在钱女士的串通下,其母亲与拆迁单位签订《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领到补偿款、搬家补助费、建筑面积补贴、搬迁奖励费等共计人民币86.5万元。钱女士认为,前夫和儿子不是被拆迁安置的同住人,考虑到有户口,拆迁单位将其人头费计入,共计18.9万余元,但他们实际应得7.57万余元。

  卞先生和儿子则认为,《安置协议》《补充协议》的补偿款合计为86万余元,其中搬迁奖励3万元、速迁奖励1.2万元、搬家费500元﹑速搬费5000元属于女方母亲个人外,余款应当由5人共同分摊,故要求支付其补偿款32.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拆迁单位依据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对被拆房屋实施拆迁的权利。去年4月,前妻母亲与拆迁单位签订的协议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前夫和儿子要求对搬迁奖励、速迁奖励、搬家费﹑速搬费等费用,按户籍人口5人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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