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论语】 “投诉有门” 依法信访 陈轮 |
昨天,本市召开信访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加大信访工作力度,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这两个问题高度统一起来。 信访制度是我国法制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为众多民意的表达提供了一个法定的渠道,也给当事人的利益问题在当下司法体制下尚未得到解决时提供了援助途径。回顾历史,党和政府向来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正是通过信访工作,听取群众意见,关心群众疾苦,接受人民监督。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从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广泛联系出发,提出了“要给人民来信以恰当的处理,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不要采取掉以轻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义的态度”的告诫。1953年9月,民主人士沈钧儒发现长江中下游血吸虫病流行,严重影响农民身体健康,于是上书毛泽东反映这一情况。毛主席立即批转有关领导,并给沈老复信说:“血吸虫病危害甚大,必须着重防治。大函及附件已复习仲勋同志负责处理。”后来根治血吸虫病进展极快,主席的《送瘟神》也成为脍炙人口的诗篇。 讲这段党的信访工作的奠基者的往事,是想说明在体察民情、在为民众排忧解难方面,信访工作者往往肩负着重要的历史责任。 两年多前,新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贯彻实施,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内涵进一步加深。事实上,对信访机构施加责任,防止推诿、扯皮现象产生,并使得信访者获得充足、畅通的信访渠道——“投诉有门”,是实现依法信访的必要条件。而在信访过程中,滥用自身权利,也就是信访人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不经过正当信访渠道的信访行为时有发生。譬如“缠访”、“闹访”,前者多为信访老户,他们固执己见听不进劝说,一旦个人不合理的要求得不到满足,便频繁重复上访。后者则无理取闹,一触即怒,大吵不止甚至采取极端的暴力形式。对这种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借信访闹事的违法行为,应当坚决实施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等打击措施。 重视信访,劝阻上访,惩治闹访,这是我们面对当前依然严峻的信访形势,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的有效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