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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上涨乐得手舞足蹈闯祸
一股民拍击他人致伤赔偿2100元
梁志明 袁玮 田虹


  年近70岁的老年股民王鸣晓老先生因为股价涨停,一时高兴,在年近80岁的股民陈东林老先生身后拍了一下肩膀,想和他分享自己兴奋的心情。没想到的是,陈老先生对这突如其来的一掌毫无精神准备,一个趔趄,撞在前面的墙上,造成头部受伤。日前,长宁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鸣晓赔偿原告陈东林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1100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陈东林今年已78岁高龄,王鸣晓也已68岁。从2003年起两人就同在长宁区北新泾地区的一个证券营业部做股票。由于大家年龄相仿,又有共同的话题,因此平时经常在一起“谈股论经”,大家关系相处得不错。陈老先生精神矍铄,对股票颇有研究,有很多人还委托他炒股。去年7月的一天下午,在该营业部三楼电脑室内,王鸣晓因为手中的股票上涨,心中十分喜悦,正巧陈老先生从外面进来,打了照面以后,他便返身在陈老先生背后用双手拍了下对方的肩膀,想告诉他这个好消息。不料,陈老先生一下受惊,头部撞到了身前的墙壁并当场出血。之后王鸣晓即陪陈老先生到长宁区北新泾地段医院做检查,次日又陪陈到长宁区中心医院再次就诊,经CT扫描诊断陈东林系头部外伤。虽经居住地街道调解中心调解,但双方对赔偿问题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陈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王鸣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股票损失等共计5400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长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王鸣晓在背后拍陈老先生的肩部,致陈受惊后头部撞到墙壁受伤,对此王鸣晓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本案全部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均为化名)

  通讯员 梁志明 本报记者 袁玮 田虹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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