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限制吸烟场所随控烟活动的进展而一点点扩展。
1983年2月,把公众升降机及公共交通工具下层划为禁止吸烟区;而在戏院、剧场、演奏厅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均需设立禁止吸烟区,并于显眼地方张贴禁烟标贴。
1992年8月,扩大公众地方及公共交通工具为禁止吸烟区(包括电影院)。
1998年7月,将超级市场、银行、百货公司及商场列为法定禁烟区。
1999年7月,规定200个座位或以上的食肆设定最小三分之一的地方为禁止吸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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