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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火烧汽车案”昨在京开庭审理
窦唯:我认罪 愿赔偿

仲馨

  ■ 窦唯走进法庭图TP

    本报讯  昨天上午,窦唯火烧新京报社汽车一案在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开庭审理。窦唯面对公诉人关于毁坏财物的问讯,回答:“我认罪。”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庭上,当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由医院出具的窦唯火烧汽车时“虽生理激动,但有辨认控制能力,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时,窦唯表示,当时确是“情绪激动,已经失控”。尽管如此,法庭对该证明仍予以采信。

  由于窦唯在庭上对于自己毁坏财物之事均全部承认,庭辩焦点便落在毁坏财物金额的认定上。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毁坏财物金额超过5000元即为“数额较大”,量刑将因此有所差别。而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价格鉴定书,窦唯毁坏的汽车,总价值已超过7000元。

  窦唯在庭上说,自己并非故意损坏财物,“是《新京报》一条凭空捏造的假新闻使我失控,”窦唯说,“我觉得,虚假的报道祸国殃民!”他表示,愿意赔偿自己造成的损失,也因自己的过激行为向《新京报》表示歉意。而公诉机关也向审判长提出公诉意见,认为窦唯毁坏财物后有自首表现,在取证过程中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量刑。         (仲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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