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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大宇“大富翁”状告盛大“富翁”
法院认为“大富翁”是一种游戏的通用名称不构成侵权
严剑漪 鲁雁南


  本报讯 (通讯员 严剑漪 记者 鲁雁南)风行世界的热门游戏“大富翁”引发台湾大宇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公司)状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商标侵权案,大宇公司要求盛大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各类经济损失54万余元。昨天下午,这一备受关注的案件在张江高科技园创新港科学会堂宣判,浦东新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著名驰名商标企业代表及新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百余位会员到场。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对原告大宇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去年12月,大宇公司向法院诉称,公司于2005年3月在大陆注册“大富翁”文字商标,核定使用项目中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但数月之后,却发现被告盛大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推出网络在线游戏“盛大富翁”,与自己的“大富翁”电子游戏属同一服务项目,且“盛大富翁”与“大富翁”在文字组合、含义、读音等方面均构成近似,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是商品通用名称?

  盛大公司认为,“大富翁”是一类模拟商业风险的智力游戏棋的通用名称,“大富翁”作为商标不具有显著性,自己有权正当使用,并提供了37份证据证明“大富翁”的诞生和流传。

  大宇公司则坚持,自己通过商标局核准取得商标专用权,符合商标法的规定,被告的证据只能证明“大富翁”作为棋牌类游戏的诞生、流传,而棋牌类游戏和网络游戏属于不同类别。

  注册商标是否近似?

  大宇公司认为,商标“大富翁”中的“大”是形容词,修饰“富翁”两个字,被告的“盛大富翁”中“盛”和“大”含有同样的意义,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盛大则表示,“盛大”标志在中国网民中有强烈视觉冲击和印象,消费者均会将“盛大富翁”理解成“盛大”+“富翁”,而不会读成“盛+大富翁”。

  法院不支持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商标是三个繁体的“大富翁”文字,而被告的标识既有图形又有文字,总体形象上差别较大,且被告的标识使用于被告的网站,被告的字号是“盛大”,“富翁”是个通用词汇,故进入被告网站的相关公众对“盛大富翁”认读并理解为“盛大+富翁”的可能性更大。

  法院同时认为,从“大富翁”的字面含义、原告的使用方式、同行业经营者及消费者对该文字的认知和使用情况看,尽管原告注册的是41类服务商标,由于“大富翁”是一种游戏的通用名称,故原告不能禁止他人对“大富翁”名称的正当使用。法院最后没有支持原告大宇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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