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垄断性行业的管理惰性,市人大代表朱如安上午提交书面意见—— 燃气账单“2年保存期”不合理应取消 姚丽萍 |
本报讯 (记者 姚丽萍) “燃气费交付后,本单请保留2年”, 垄断性行业燃气公司这样的“用户提示”应该休矣!今天上午,市人大代表朱如安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提交书面意见,建议取消燃气账单须保留2年的不合理规定。 今年7月,《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燃气账单的“2年保存期”虽非法规涉及的具体内容,却是市民向立法热线投诉最多的热点问题之一。目前,法规尚在修订当中,“2年保存期”仍受到市民广泛关注。 朱如安认为,燃气公司应当取消“2年保存期”的规定,理由是—— ■ 电子信息化管理在燃气行业已普遍应用,多种燃气付费方式并存。有IC卡预付费方式,有银行自动转账方式,也有条形码扫描POS机准自动电子数据收费方式。信息技术的应用不仅提高了效率,更使数据长期保存有了稳定可靠的保障;燃气公司摒弃“保存2年”的“霸王条款”,并不缺乏技术支持。 ■ “2年保存期”是燃气公司的单方面要求,有损消费者权益。如今房屋买卖很普遍,在过户、销户、迁户、拆换气表的过程中,底根数据一旦出错,或没有及时更正、更新,新住户也要承担入住起倒推2年内任何时间的支付责任吗? ■ 按现行的规范服务要求,抄表已做到预约、电话询问、表具专门放置等以人为本的优质服务方式;那么,“未缴费提示”也应当及时出现在账单上,何必一定要等足了2年再算旧账? 朱如安说,取消“2年保存期”,用户付费后,账单保留3个月即可;其间燃气公司可以通过账单提示、电话催款、上门催款等方式预防欠缴。取消一个不合理提示,满意一大批市民,何乐而不为?况且,改变垄断性行业的管理惰性,变强势管理公司为服务公司,使服务民生、方便用户成为垄断性行业的新理念,正是大势所趋。评论 070917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