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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曾被列入“黑名单”

夏伯年


  我从小喜欢投稿,但由于当年“不懂事”,曾经发生过一件事,现在想来还是刻骨铭心,难以忘怀。

  记得当年《新民晚报》有个“谈家常”栏目,我经常向该栏目投稿,我的文章也经常见报。有一次,我写了一篇“购物莫舍近求远”,很快在“谈家常”栏目发表了。不久,我用这篇文章和另外一篇关于购物的文章组合起来,又投向另一家杂志。早先,我的文章也经常在这家杂志上发表,但自从我投了这篇关于购物的稿件以后,我投向这家杂志的所有文章便杳无音信了。后来我了解到,我上了这家杂志的“黑名单”,理由是我用发表过的文章“改头换面”后再投向该杂志,所以对我的稿件“终身不用”。

  这件事给了我深刻的教训。虽然,这种做法对我这位“不知者”似乎严厉了一点,然而,对我的写作却是极大的鞭策,可以说是“坏事变好事”。从此以后,我写作的作风更加踏实,我对自己有了严格的规定:第一,决不一稿多投。如投向某报刊的稿件,我必须等三个月以后,并确认该报刊确实不用,我再投向其他报刊。如果未能确认,还有用的希望,我就将这稿件“沉淀”下来。第二,牢记“原创”原则。在写作时,慎重使用已发表文章中的内容,尽可能不用或对使用的篇幅严格进行限制。

  我坚持上述两个原则,迫使自己“不吃老本,要立新功”,不断积累新的素材,提高写作质量。几年来,我在多家报纸杂志发表文章,丰富了我的业余生活。我被那家杂志社列入“黑名单”,却成了我写作生涯的转折点,因此,我还应该好好感谢那家杂志社呢!

  不过,话也要说回来,报纸杂志对作者是否可以进行一次“善意提醒”呢?笔者是一位审计工作者,遇到第一次做“假账”的会计人员,我们总是给人家纠正错误的机会,而不是“一棍子打死”。除了要求他们作出调整以外,一般要进行“善意提醒”和宣传教育,帮助他们增强道德和法律意识。当然,对于那些屡教不改的,我们就采取必要的措施并记录在案。笔者建议,报纸杂志对那些首次“犯错”的作者,可以先列入“灰名单”,倘若经过提醒后再次发现其“犯错”,再将其列入“黑名单”就没得话可说了。这样,对于作者来说,可以多一次纠正错误的机会;对于编者来说,不仅可以“治病救人”,而且可以争取更多的作者,对于提高报刊质量也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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