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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作为学校,一不教人求真向善,却宣扬历史糟粕“生死状”;二不尽心尽力承担爱护学生的职责,使秋游安全问题万无一失,反倒是对自己如何推卸责任思虑周密
秋游“生死协议”是什么东西

司振龙


  “生死协议”俗称“生死状”,是法制社会之前或特定区域法制无效状态的产物,如本国先秦之前的各诸侯国通行“怨仇可私报,生死安天命”,美国西部也曾暗行过类似“政府无过问”的原则。

  它终究是野蛮人性的昙花一现,国家干预势在必然,尤其是进入现代法治社会之后,国家法律机关及所持法律成为了判定的唯一主体和唯一标准,诸如“生死协议”之类非法行为结束了自己短暂的历史。

  然而,恰如黑格尔所言,历史总会惊人相似地重演。不幸言中,近期它就卷土重来了一次,而且还是发生在“以培养‘四有新人’为使命”的学校里。

  9月18日《京华时报》以《学校组织秋游要求学生签生死协议》为题报道了如下事件:怀柔区一所小学在秋游前要家长签订“生死状”:学生在秋游时一旦出事,校方不担责。当天一名小学生受伤,校方的表态是“为防止出现意外,我们提前签署了‘生死协议’,责任自负,校方即使有责任也是有限的。”

  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作为学校,一不教人求真向善,却宣扬历史糟粕“生死状”;二不尽心尽力承担爱护学生的职责,使秋游安全问题万无一失,反倒是对自己如何推卸责任思虑周密,甚至处心积虑地捧出了沾满历史污垢的“生死状”,极尽穷形尽相,荒谬无以复加,校方究竟意欲何为呢?

  即使拿着至宝般的“秋游生死协议”, 恐怕振振有词的校方也难脱干系。一则,在现代社会“生死协议”是普遍无效的,在当下的法制中国更是全然无效。二则,法律明文规定,学校负有保障在校学生人身安全的责任,集体秋游中学生受伤,属学校监护不力的范畴,须依法赔偿。

  所幸的是只有一名学生受伤,生命无碍,真难想象签“生死协议”的小学生们身处怎样的险境,这险境并非指自然环境何其恶劣,而是指学校对自己负有监护学生安全的责任何等漠视,有了那份心安理得的“秋游生死协议”,别说是受伤,即使真的关乎学生生死,该学校岂不也会想当然地“置身事外”呢?   光明日报 (司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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