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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庆节后将全面推行房贷新政
买第二套房:首付增加利率上浮

王欣


  本报讯(记者 王欣)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昨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重拳打击囤地囤房,抑制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根据通知,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记者今天上午从市建行获悉,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昨天已公布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首付成数及贷款利率,上海地区的执行口径今天下午就可对外公告。本地各大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农行、招行等均表示,正在等待总行下发的具体执行办法,将尽快向社会公布;部分银行目前受理的房贷审批已经暂缓,预计国庆7天长假结束后,房贷新政将全面推行。

  通知指出,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

  为防止商业银行过度授信,维护金融稳定,通知特别规定了商业银行不得发放“随房价上涨追加贷款”即“个人住房循环授信”等贷款。通知还对“首套自住房”和“第二套(含)以上住房”作了界定。“首套自住房”是指借款人第一次利用贷款所购买的用于自住的房屋;“第二套(含)以上住房”是指借款人利用贷款所购买的首套自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 

  (相关报道见A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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