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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桃浦路一小区居民质疑车棚“免责”公告——
付费停车还要自己看管电瓶?

许明 徐轶汝


  本报讯 (实习生 许明 记者 徐轶汝)电瓶车停在小区收费车棚内,车主必须把电瓶带走,否则一旦失窃,责任自负。昨天上午,家住桃浦路1108弄的居民蒋小姐致电本报,认为这个规定太荒唐。

  蒋小姐说,最近一段时间,停在小区收费车棚内的电瓶车的电瓶经常被盗。“就在上个星期,听说一天内7个电瓶不见了。”而且,失窃“重灾区”竟是有人看管的车棚。据了解,车棚内专门辟出一块地方,供居民给电瓶充电用,这样一来就不用把沉重的电瓶搬上搬下了。这本是一件好事情,但小偷就是看准了这一点,常常趁管理员走开之时,潜入车棚行窃。

  前天下午,蒋小姐推车进车棚时,注意到墙上有一张公告,大意是:即日起,电瓶车的电瓶由居民保管,电瓶若在车棚内被盗,责任由居民自己承担。蒋小姐觉得这个条款太荒唐了:“我们每个月付8元管理费,物业就有责任看管好车子,如今出了事情,反倒想出这么个‘免责条款’来推卸责任,那管理费不是白付了么?”

  新华律师事务所的连晏杰律师称,物业收取管理费后,对车辆有有偿保管责任,如发生失窃事件,应承担赔偿责任。发布此类“免责条款”,构成了合同变更,如果居民继续支付管理费,可以认为是对变更的“默许”,因此要慎重。

  昨天下午,小区物业负责人韩先生表示,公告是保安部门的无奈之举,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马上会被撤下来。对于电瓶失窃的居民,他们会作出一定的赔偿。最后,他们将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盗窃,比如对出入的电瓶车作登记、督促车棚管理员加强防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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