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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220余起
北京特大“碰瓷”团伙31人被判刑

李京华


  新华社北京9月27日电  (记者 李京华)制造交通事故220余次、涉案金额51万余元的北京市特大“碰瓷”团伙31人,27日分别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刑罚。

  这一团伙中,27人被判处实刑,刑期为1年6个月到9年6个月不等,另外4人被判处缓刑。

  朝阳区法院审理查明:自2004年4月以来,李跃、顾荣玉、英大庆等31人纠集在一起,先后结为两个犯罪团伙,在北京市的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等城市主干道以及部分高速公路上故意制造了220余起交通事故,并以此向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索要钱财。

  他们的“碰瓷”作案方法是,主要由李跃驾车在道路上寻找外省市进京的中高档小轿车作为目标伺机作案。当前车正常变更车道时,驾车尾随其后的李跃等人突然加速撞向前车的侧后方,造成前车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车辆先行的假象。

  事故发生以后,李跃、顾荣玉、英大庆组织、安排其他人轮流出示驾驶证冒充驾驶人以免罪行败露。待到达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做出了前车负全部责任的认定以后,他们便以此要挟甚至采用威胁的方法,向被害人索要钱财。

  审理法官认为,李跃、顾荣玉、英大庆等人在城市道路上故意制造大量交通事故,他们所采用的驾车突然加速撞向正在正常变道的其他车辆的方法,有可能使受到撞击的车辆失去控制,进而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本案31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宣判后,主审法官介绍,“碰瓷”犯罪案件呈现出三类特点:一是这类案件均是结伙作案,犯罪人数众多;二是作案周期长、次数多、数额大;三是犯罪组织严密,隐蔽性强。

  法官提醒,案发后被害人应及时报案,同时他建议保险公司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在理赔时认真审查比对,如发现涉及同一车辆或同一人的多起事故应引起重视,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汽车维修部门的监管,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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