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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市下月起征收年度车船税

王欣

  新民图表制图 贺信

  本报讯(记者 王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等规定,从10月1日起,本市开始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从2007纳税年度起,本市车船税一律按照《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规定的税额标准计征(如右表)。

  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车船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纳税人,由车船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个人纳税人除向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外,也可以预先向就近的区县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车船税按年申报,一次足额缴纳。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前缴清当年度应纳的车船税。

  纳税人因完税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需要退税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证明后的6个月内办理申请手续;因多缴税款需要退税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

  10月1日前,已购买“交强险”尚未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或此前已按原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规定缴纳2007年度税款的纳税人,应在今年12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纳或退、补税款手续,机动车的个人纳税人也可在缴纳2008年度车船税时一并办理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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