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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申请鉴定出尔反尔吞苦果
南通四建公司被判支付货款一百三十万元
杨克元 宋宁华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对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作鉴定,但后来又放弃鉴定。到庭审终结后,公司出尔反尔,又申请要求对证据真伪作鉴定。对此,法庭认为公司再次要求鉴定的行为于法不符。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南通四建公司支付励先生货款130万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两种说法

  励先生称,自己与南通四建公司存在口头买卖钢材合同关系,经过对账,确认货款金额为624万元。后来公司付了部分货款,但拒绝支付剩余货款130万元及利息。为了证明欠款的存在,励先生向法庭提供了盖有南通四建公司印章的对账单和送货单各1份。

  南通四建公司却辩称,公司与励先生存在口头买卖合同关系,货款总额是290万余元,现在只剩3527.82元没付。

  质疑印章

  对于励先生提供的对账单和送货单,四建公司不予认可,认为不能确认这两份证据上面加盖的“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环球翡翠湾项目部”印章是否属于公司。印章保管人称从未在这两份证据中加盖该枚印章。

  今年4月2日,南通四建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印章真伪作鉴定。但在5月14日庭审中,当法庭向公司释明印章鉴定与否与本案处理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时,公司当庭表示,放弃对两份证据中印章的真伪作鉴定。7月18日,公司又书面申请要求对两份证据中印章的真伪作鉴定。

  确认效力

  货款总额是624万元还是290万余元成了案件的关键问题。法院认为,现在公司在法庭审理终结后再次要求鉴定,于法不符,所以采信励先生提供的证据,确认对账单和送货单具有证据效力。

  通讯员 杨克元 本报记者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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