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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小区地面车位属业主共有不能出售
——市高院民一庭庭长茆荣华解析《物权法》热点话题
宋宁华


  历时13年酝酿,列入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经历空前的8次审议,薄薄的一本《物权法》无比厚重,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有人诙谐地说,“你可以不关心《物权法》,但它一定会‘关心’你。”

  10月1日,物权法将真正走进人们的生活,市高院民一庭庭长茆荣华在接受记者专访时,对关系民生的热点问题一一解析。

  小区物业

  共有部分共同管理

  有了房子,又有了车子,车位归谁所有,会所该安排什么用途,维修基金如何动用……对于目前纠纷越来越多的物业问题,《物权法》明确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疑问一 车位可否卖给“外来户”?

  茆荣华说,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因此,开发商不能以价格等原因将车位先卖给“外来户”,而是应该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

  但目前也碰到一些难点,如位于本市中心城区的一些老小区里,由于过去居民买车人数有限,空了不少车位,周围单位就和开发商联系,买了一些车位。但如今车位紧张,不少居民想购买或租用,要求把“外来户”赶出去。这样的问题目前《物权法》还没有明确规定。

  ■ 疑问二 地面车位归谁所有?

  在一些居民较多的小区,由于车位紧张,不少开发商将地面上的部分区域划出来,作为车位卖给业主。茆法官解析,《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除了专门为停车建造的地下车库、立体车库等外,其他地方都不可以出售给业主。如果出售的,应该将钱款还给业主。

  ■ 疑问三 共有空间收费归谁?

  对于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停车收费、公共空间放广告等现象,茆荣华表示,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这些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小区建筑

  居民采光权受保护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中心城区的土地更可谓寸土寸金。于是,为了追求暴利,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楼外造楼;有些人为求便利,私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一些地方在对新建住宅楼规划审批环节中存在漏洞,使“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举例】 买的房子原本正对着绿地,如今前面却添了新楼,通风、采光和日照都受到严重影响。邻居家不经自己同意就自行在露台上搭了棚子,影响了他人的采光……碰到这些情况是否只能忍气吞声?

  【法官解析】 过去碰到这样的情况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但现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由于规定相对具体,为法院判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如果认定造成具体损失的,还应适当赔偿。

  房产买卖

  一房二卖好处吐出

  【举例】 王先生已经和房主签合同花100万元购买房屋,可是眼看房价一路飙升,房主却变卦,“一女二嫁”,将房子以120万元卖给其他人,并办好了全部过户手续。难道王先生就只能吃“哑巴亏”?

  【法官解析】 尽管不动产的变更基本以登记机关的手续为标志,但为了防止“一房二卖”等情况出现,物权法中肯定了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等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也就是说,只要签订了合同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具体说来,这个案子中房主应该赔偿王先生损失房屋差价20万元,还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物权法》中还增加了预告登记的新制度,也是为了防止“一房二主”的情况。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可以将合同交由房屋登记机构进行预告登记,有效期为3个月。在此期间,卖方不得将房屋转售给他人,这样限制了卖方“一房二卖”。     本报记者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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