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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这种文件还有多少

周 骏


  周 骏

  写了一篇关于设备运行费的文章,竟收到很多业主和业委会的来信来电,都是投诉自己小区的设备运行费结余被物业公司占有的。茅台路一位业主到报社告诉我,他们小区电梯运行费物业公司只用于支付电费,每平方米0.55元的运行费十多年来结余高达数百万元。但因为市某个主管局的一个文件,致使业主奔波多年无法讨回这笔钱。

  该主管局2001年批复给徐汇区房地局的这个672号文件,我是第一次知道。文件规定“公有住房售后电梯水泵运行费每平方米0.55元中,不包括电梯、水泵保养费”。该主管局在给业主的书面答复中更是明确“电梯水泵运行费由物业管理企业包干使用”。

  这是一个十分值得商榷的文件。其一,根据有关规定,价格解释权在物价局,至少该主管局是无权单独解释的。其二,既然只含电费,那又何必叫运行费?按电表据实结算即可,为何收那么高?对照《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中每平方米0.46元的电梯水泵运行费用“包括运行电耗、定期常规保养、零星配件及维修”的规定,为何相差那么大?其三,物业费如何结算应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协商,该主管局用行政手段强制业主接受霸王条款,到底是为了什么?

  政府的行政行为不可能让人人受惠,但至少不能让大多数人吃亏。一个缺乏充分论证的行政文件能一路绿灯,甚至成为法官判决的依据,再次暴露了我们一些官员在行使行政权时的不慎重!像那个主管局的批复这样的文件,不仅侵害了广大售后公房业主的切身利益,也会导致群众对政府信任度的降低。

  但愿各级政府职能部门都清查一下,还有多少这类明显不公,或已过时不再适用的行政文件,该撤消的撤消,该终止的终止,别让大多数老百姓吃亏。

  [本文上海电台今天下午4时30分《晚报大家听》(中波990、调频93.4)同步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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