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头版
 第A02版:要闻
 第A03版:焦点
 第A04版:综合新闻
 第A05版:科教卫新闻
 第A06版:民生新闻
 第A07版:社会新闻
 第A08版:新都会
 第A09版:文娱新闻
 第A10版:文娱新闻
 第A11版:文娱新闻
 第A12版:早间点击
 第A13版:中国新闻
 第A14版:国际新闻
 第A15版:国际新闻
 第A16版:目击
 第A17版:阳光特奥
 第A18版:阳光特奥
 第A19版:体育新闻
 第A20版:体育新闻
 第A21版:广告
 第A22版:法治视窗
 第A23版:股市分析
 第A24版:投资理财
 第B01版:长三角
 第B02版:长三角·社会·生活
 第B03版:长三角·文化·旅游
 第B04版:景点指南·专版
 第B05版:夜光杯
 第B06版:夜光杯
 第B07版:连载
 第B08版:阅读
 第B09版:旅游·城市
 第B10版:旅游城市·精华路线
 第B11版:旅游城市·诗意居住
 第B12版:资讯生活·旅游
 第B13版:资讯生活·旅游
 第B14版:上海地产
 第B15版:上海地产
 第B16版:资讯生活·旅游
    
2007年10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江苏立法界定性骚扰
发“黄段子”给女性就是性骚扰
南辰


  本报讯 江苏将立法界定性骚扰。今后,乱发“黄段子”给女性,将被定为性骚扰。《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已递交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32次会议审议。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该“修订草案”第一次对性骚扰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凡违反妇女意志,故意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相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对妇女采取的行动,都属于性骚扰。

  如今,职场女性经常会受到骚扰,有时是长期的暖昧电话,有时是黄色短信。有的女性在拥挤的公交车、地铁上遇到“色狼偷袭”,但是不好意思或不敢制止。

  该“修订草案”对性骚扰从形式上首次作了明晰的界定,其第三十二条提出“违背妇女意愿”的判断原则和“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5种性骚扰。

  “修正案草案”还明确,超市、商场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搜查女性身体。禁止组织、胁迫、引诱、雇用妇女在旅游、娱乐及其他服务场所或者利用互联网进行淫秽表演或者提供色情服务。禁止任何人利用与女性儿童少年的教养关系对其实行性侵害。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任何单位不得强迫女职工提前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提前或者延期退休,不得降低其退休待遇。  (南辰)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您对这篇文章的满意度

非常满意 基本满意 不太满意 很不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