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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交通违法何必举牌反省

周士君


  由于不少司机面对斑马线习惯违章,熟视无睹,某地交警推出惩戒新举措,即对斑马线前遇行人不让行的司机,作出举牌10分钟的反省处罚,以令其“换位体验”,懂得礼让。

  若依拙见,“换位体验”的惩戒新举措,实则是一种典型的“变相羞辱”。这就如同中国古代的那些羞辱刑,比如通过在罪人脸上或额上刺字,好让路人一眼便知其犯罪的身份一样,从精神气势上慑服或压倒当事人。而在“十年浩劫”之中,法治废弛,“变相羞辱”随处可见,结果造成一片法治乱象。可在当今以人为本的环境之下,对涉嫌交通违法者的人格或声誉进行贬损乃至羞辱,显然与现代人文理念格格不入,更不符合起码的法治精神。交警“变相羞辱”的举措,其真正的治理效果恐怕也值得推敲和考量。

  之所以说举牌反省的“换位体验”之举是对交通违法司机的一种“变相羞辱”,是因为它属典型的精神惩罚,即交警在以较为不人道的执法方式对待作为公民的违法司机,并伤害到了违法司机做人的人格尊严。尤其对于那些爱面子的违法司机而言,类似的精神惩罚足以令其变得无地自容,甚至因此而留下不必要的心理阴影。

  我们可以翻遍当下所有与交通治理相关的法规文本,恐怕也找不到对交通违法者处以类似“变相羞辱”精神处罚的法律依据的。所以说,类似的“变相羞辱”新举措,了不起只是个别地方交警脱离法律蓝本的自主发挥或随心所欲的自由裁量而已。这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精神处罚,是断不可滥加施行的。否则,恐怕原本“咳嗽”般的交通微痒还没治愈,便又平添了“哮喘”之社会重症了。   周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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