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法规吸收了不少立法听证观点—— 吸纳民意预防立法“听证秀” 姚丽萍 |
立法听证不能变成一场“秀”。听,要听出立法需求;证,要证出立法思路。昨天下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法规吸收了不少立法听证观点。上海地方立法听证已走过6年,日渐完善的民意吸纳机制,让利益各方在公开、透明的民主程序中碰撞协调,在立法中得到平衡,有效预防了立法“听证秀”。 不能忽视反对意见 贴上备案标签,燃气器具就一定安全了吗?今年9月7日,在《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上,“备案制度”备受质疑。 翻看新法规可以发现,修订草案中“在燃气器具上粘贴备案识别标识”的字样被删除,新增加了“市燃气管理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备案产品的日常监管,发现违法情况或者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听证后,正反观点都要纳入听证报告,特别不能疏忽反对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听证研究报告”提出的这一原则,在燃气管理立法中再次得到应用。事实上,6年来,曾经听证的7件立法都采纳了听证陈述人的观点,包括各种反对意见。 形式不拘开进社区 大树扰民怎么办?2006年12月,立法听证会开进了徐汇区康健社区。选择这个社区,是因为这里的不少居民都饱受大树侵扰之苦。来自社区的听证陈述人建议:绿化部门制定标准,由2/3业主通过,或者业委会、居委会、物业公司协商公示后让大树“搬家”。20位听证陈述人关注:他们的“声音”能否被地方立法“收录”? 1个月后,在通过的法规当中,居民们找到了自己的观点。“不拘形式,立法听证会开进社区,花费小成本,却也能听到不同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也能为立法决策提供充分的参考。”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这样评价。 为立法听证立规则 2001年5月18日,《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让立法听证会第一次走进市民生活。 2002年2月,市十一届人大代表甘忠泽向市人代会建议制定《上海市公共社会经济事务听证会条例》。甘忠泽提出,听证会正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延伸,明天,怎么听证?听证会本身又该如何纳入法制轨道? 今年3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上海市地方立法听证规则》,明确规范听证程序,以及要举行立法听证的7种情形: ■ 涉及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重大问题;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大影响; ■ 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 ■ 对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或者对法规案的内容有较大争议; ■ 法规案中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 需要进一步搜集信息、广泛了解民意; ■ 常委会会议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听证是不同利益群体的博弈过程,是对立法决策产生影响的一个环节。”市消保委法研部副主任唐健盛也曾是听证陈述人,他说,“上海地方立法听证的民意吸纳机制,让人们看到了民主与法治的进步。” 本报记者 姚丽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