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姚丽萍)昨天下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决定。
依照新法规,本市机动车要接受安全技术检测,同时也要接受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两个检验都合格了,才能上路。没有经过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检测“超标”,公安部门不予发放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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