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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家中失窃,能否拒付物业费?
奉贤法院判决:适当降低费用
郭剑烽、万剑峰


  本报讯(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万剑峰)业主以家中失窃、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只得诉诸法律解决。日前,奉贤区法院审结一起物业管理纠纷案,判决物业公司适当降低收取物业管理费。

  2002年12月1日,奉贤区南桥镇某小区物业公司状告小区业主胡先生,因为胡先生自2003年4月购房后迁入该小区居住,直至2006年底,一直以家中失窃为由,拒付15534.5元的物业管理费。

  庭审中,原告物业公司承认,2003年4月至2006年12月期间,小区的红外线监控设备及业主室内的报警设备确实未正常运行;但物业公司同时强调:物业管理费中的设备运行费不仅仅包含这些设备,还包括了其他设备。胡先生不应该以此为由长期拒付物业费。

  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服务并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本案中,原告在2003年4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红外线监控设备及业主室内的报警设备未能正常运行,在管理服务上确实存在瑕疵,但在其他方面履行了物业管理的责任,因此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应予以适当降低。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胡先生应付原告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2427.60元。

  评论 071013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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